《丽水市新智生产力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凤凰体育- 凤凰体育直播- APP
2025-08-28凤凰体育,凤凰体育直播,凤凰体育APP
为规范和加强丽水市新智生产力产业基金(筹)的运作与管理,更好发挥产业基金在培育产业中的引导促进作用,推动丽水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丽水市国资委起草了《丽水市新智生产力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征求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在公示期内(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26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书面方式对《丽水市新智生产力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丽水市国资委提出修改意见,联系人及电话:刘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丽水市新智生产力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更好发挥产业基金在培育产业中的引导促进作用,推动丽水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参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20号)、《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浙国资财评〔201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丽水市新智生产力产业基金(以下简称“新智生产力基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按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和国有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丽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未来产业、优势传统产业等符合产业发展导向领域,促进社会资本、优质创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丽水市聚集,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第三条新智生产力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总规模60亿元,根据实际需求分步到位,出资比例如下:
第四条新智生产力基金按照“服务战略、聚焦招引、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牵头制订新智生产力基金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基金新智生产力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
第六条新智生产力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对新智生产力基金投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与决策,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审定投资策略、批准具体投资项目、投后管理重大事项、退出方案等。
投委会委员由市促进中心委派1名代表、市国资公司委派1名代表,市丽司委派1名代表和若干名外部专家(下同,依据《丽水市级产业基金专家库管理办法》选取的专家库成员)组成。投委会委员一人一票,审议事项需经全体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投委会根据项目性质和需求设置不同的组成方式,具体如下:投资方式为子基金模式时,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市促进中心委派1名代表、市国资公司委派1名代表,市丽司委派1名代表组成;投资方式为直接投资等其他模式时,在子基金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至少2名外部专家。
第八条丽水市处富公司系新智生产力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并受托作为新智生产力基金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二)依照本办法开展投资子基金的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谈判、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三)开展与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知名投资机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基金的对接合作;
(四)负责收集研究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规划,深入开展行业研究,谋划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布局,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五)定期向投委会办公室报送新智生产力基金运营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九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指导落实新智生产力基金拟投资项目的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工作。
第十条新智生产力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以“子基金投资”模式运作。“子基金投资”模式是指新智生产力基金采取与财政资本、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各种子基金的运作模式。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按照设立条件、程序、管理方式等不同,分为“区域子基金”和“产业子基金”等形式,统称为“子基金”。经投委会批准,新智生产力基金可以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十一条新智生产力基金应优先支持总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中医药大健康板块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新智生产力基金参与项目,可采取委派投委、观察员、董事、监事等形式进行管理,并依法行使权利。
(三)子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收回资金应“即退即分”,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收益分配应遵循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
(四)子基金应约定新智生产力基金对子基金违反本办法、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承诺的投资项目的情形,享有一票否决权;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收取的管理费率原则上每年最高不超过该子基金累计实缴金额的2%。
第十四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新智生产力基金提交上季度子基金业务运作报告;并在每个年度结束后120个工作日内向新智生产力基金提交上年度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新智生产力基金管理机构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区域子基金是指新智生产力基金与丽水市所属各县(市、区)共同设立的主要投资于特定县(市、区)的基金。
(一)新智生产力基金对单个区域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
(二)区域子基金中各县(市、区)国有出资主体不得先于新智生产力基金退出。
(三)区域子基金聚焦协助各县(市、区)项目落地,落地企业上规后应尽快实现退出。
(四)原则上,特定县(市、区)的区域子基金投资进度超过70%以后,方可组建下一只该县(市、区)的区域子基金。
第十七条新智生产力基金管理机构可担任区域子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基金日常运作并收取执行合伙事务费用。
第十八条新智生产力基金在区域子基金中的出资期限为首期出资之日起不超过5年,满5年仍未退出的份额,由各县(市、区)国资出资主体或其指定主体按未退出份额的原始价值受让全部合伙份额。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子基金,是指通过与国内优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合作,鼓励引入行业领军企业,依托基金管理机构、产业资本的丰富行业资源,引进先进产业落地丽水,助推更多本土企业发展成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链主型企业、龙头企业而设立的基金。
(一)新智生产力基金对单个产业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三)产业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重点发展的其他产业,且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四)产业子基金可投实缴金额中,在丽水市的返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新智生产力基金对产业子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2倍;
(五)产业子基金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产业子基金应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运营,选聘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如为新设机构,必须在新智生产力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其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管理人员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基金相关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内控机制,资金募集合法合规,管理多只基金的,应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隔离机制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包括管理团队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成功退出案例年化收益率不低于10%;
(五)认缴出资额一般不低于产业子基金总规模1%,其关联方在产业子基金中有出资的,可降低至0.5%,但合计不低于1%;
(六)产业子基金应对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关键人进行锁定,关键人在产业子基金投资期内不得随意中途退出;
(八)在提交项目合作方案时,应至少确认拟设产业子基金总规模30%的出资意向(不含丽水市级国有出资主体)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意向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累计管理子基金规模(实缴)达到50亿元或者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提升作用的投资,经市政府审议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管理人资质、出资比例及返投倍数等限制。
第二十三条产业子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实行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依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一)预备申请。新智生产力基金拟立项项目须先取得丽水市投资研判委员会办公室同意。
(二)预审立项。投委会办公室对新智生产力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通过预备申请项目进行预审,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
(三)尽职调查。新智生产力基金管理机构对已立项的项目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形式开展尽职调查,对于已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参照该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新智生产力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形成投资建议书,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提出具体建议。
(四)市促进中心评审。投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新智生产力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决策项目资料报送至市促进中心,市促进中心应组织内部集体决策,并将集体决策书面意见反馈至投委会办公室。
(五)专家评审。针对直接投资或其他投资模式投委会办公室应组织至少2名外部专家进行专家评审,外部专家应针对投资项目发表独立的书面意见,外部专家作为投委会成员时其书面意见可作为投决意见。
(2)新智生产力基金单项目出资额1亿元以上(含)投委会审议后,还应提交市政府审议。
(七)投资实施。新智生产力基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决策意见与项目方签署协议,并按照协议办理出资手续。
(八)投后管理。项目投后管理一般性事项由新智生产力基金管理机构审议决策,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提交投委会审议。
投后管理重大事项是指已投项目出现重大调整、生产经营重大变化、股权重大变化、重要人事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对被投项目控制权、投资收益或者政策目标实现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投委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未签署相关协议,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新智生产力基金管理机构应在1个月内及时向投委会办公室报送终止投资情况。
第二十六条子基金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未约定退出方式的,由新智生产力基金管理机构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投委会办公室初审,并报投委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具体退出事宜。
第二十七条新智生产力基金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新智生产力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章程或合伙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新智生产力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2个月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新智生产力基金重大损失的;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六)发现其他危及新智生产力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为更好发挥新智生产力基金的引导作用,新智生产力基金可以在保证本金收回的前提下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战略入股为目的的定增、协议转让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相关金融衍生品;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债除外),或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第三十条新智生产力基金应当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投委会办公室提交运营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投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按期市国资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新智生产力基金的考核评价坚持从整体效能出发,对新智生产力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只子基金的盈亏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十二条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科学界定激励和容错政策边界,严格甄别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差异,对改革创新与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偏差作出客观评判,既要做到合理容错、审慎免责,也要坚守原则底线、严格依法办事。对新智生产力基金的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以基金整体业绩作为评价依据,不对正常投资风险实施追责。
第三十三条新智生产力基金与国家、省级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省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