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中国是否能受到著作权保护?凤凰体育- 凤凰直播- APP
2026-01-02凤凰体育,凤凰体育直播,凤凰体育APP
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尚无定论,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无论如何,二者一般择一适用,不会重复保护。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相关的诉讼,原告提起的诉由一般都有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具体而言,著作权层面上一般原告会主张的权利有(1)广播权;(2)广播组织者权;(3)兜底权利;而不正当竞争层面上,一般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概括性适用。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著作权层面上最有可能获得保护的是主张”兜底权利“,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层面上,一般可以依据第二条获得保护。以下详述。
可以关注一下近期的一个热点案例: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这一案件被业内认为是中国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第一案。
案件的起因是凤凰网未经授权直播中超赛事,被新浪告上法庭,称凤凰网的该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其一审判决中这样分析转播赛事呈现的画面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可保护性:
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可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从赛事的转播、制作的整体层面上看,赛事的转播、制作是通过设置不确定的数台或数十台或数几十台固定的、不固定的录制设备作为基础进行拍摄录制,形成用户、观众看到的最终画面,但固定的机位并不代表形成固定的画面。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这说明了其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的画面的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而这个过程,不同的机位设置、不同的画面取舍、编排、剪切等多种手段,会导致不同的最终画面,或者说不同的赛事编导,会呈现不同的赛事画面。就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
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
从涉案转播赛事呈现的画面看,满足上述分析的创造性,即通过摄制、制作的方式,形成画面,以视听的形式给人以视觉感应、效果,构成作品。
在最后判决的法律依据部分,可以看到朝阳区人民法院系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也就是“兜底条款”,判定构成侵权的。
另外关于广播权和广播组织者权,可以参考另外一个案子: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理的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我爱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在这个案件中,国际奥委会将2012年伦敦奥运会的独家移动网和互联网的广播权和展览权授予中国中央电视台,但被告我爱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电视粉”软件可以直播奥运赛事,直播页面或标有相应台标(如CCTV1 综合),或标有水印标识。原告央视国际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十条第(十一)项分别主张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主张我爱聊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在这一点上,我们认为法院的分析具有个案的局限性和特殊性。毋庸置疑的是,体育赛事本身(如果没有被以某种形式固定化,例如被摄制、转播等),是不构成“作品”的,不仅因为其没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更是因为它没有被“固定化”,不可复制。但是,体育赛事一旦被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比如被摄制,那么形成的节目变可待商榷了。
本案中,央视国际公司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考虑的重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央视国际诉百度和搜狐一案中,关于春晚的网络实时转播,北京高院就认定了“广播权”的存在。这也是考虑了春晚节目与体育赛事节目的不同,以及央视对于春晚明确享有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相应地在体育赛事节目中,也涉及到原告是否派人到现场录制,还是像NBA等赛事一样直接转播了别人录制好的一手材料。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法院的认定。
关于广播组织者权,北京市一中院结合《著作权法》的立法背景及我国参加的相关条约,综合分析了通过互联网转播电视节目的行为为何未被纳入《著作权法》第45条的调整范围:
在《著作权法》制定之时,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尚属初期阶段,通过互联网转播电视节目的行为未被纳入《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调整范围,上述条款调整的范围仅限于以无线方式、有线方式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的行为,而未将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扩展至互联网环境下。
正是由于互联网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复杂性,本院认为,在《著作权法》及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均未将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扩展至网络环境时,不能仅仅因为新技术的产生或发展给权利人带来新的挑战,就超越立法时的权利边界对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的广播组织权作扩大性解释。
鉴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尚未将互联网环境下的转播行为纳入到《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调整之列,因此,本案上诉人我爱聊公司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其运营的”电视粉”客户端转播中央电视台相关频道的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转播”行为,央视国际公司的相关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可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被纳入广播组织者权尚有难度,通过广播权保护需要结合个案具体分析,相对而言,使用兜底条款较为稳妥。
如上所述,法院在判定此类案件时,一般依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这一概括条款: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上述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中,朝阳区人民法院在认定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构成“作品”后,进一步分析了不正当竞争的诉求:
可以看出,在著作权法层面上的诉求已获支持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再对同一事实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再次进行规制,给予权利人双重保护。
另一方面,在未给予原告著作权保护的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我爱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中,北京市一中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了保护:
在本案中,上诉人我爱聊公司未经被上诉人央视国际公司的授权,擅自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其运营的”电视粉”客户端转播CCTV1、CCTV5、CCTV22等电视频道的节目,并通过在歌华有线电视平台上投放开机广告用于宣传”电视粉”客户端,其行为客观上减少了被上诉人央视国际公司的网站访问量,使得目标群体无需登录央视国际公司的网站,或者无需使用央视国际公司的客户端即可实现通过互联网观看中央电视台相关频道节目的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央视国际公司的类似网络服务,因此,上诉人我爱聊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恶化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可以看到,其不正当竞争的事实是基本一致的,主要就是“分流”。对于这一不正当的行为,总要有个法律伸出援手,那么既然否定了著作权法的适用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当然当仁不让噜。
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独创性角度出发,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可以归类于《著作权法》下“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一部分人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不具有独创性,不认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属于作品范畴。这种观点多半是强调体育赛事过程本身是随机的,没有剧本、没有情节,因此这部分人的观点不认可体育赛事的独创性。也有人认为,直播节目仅仅是在赛场旁边放几台摄像机,以固定的角度进行记录,单纯的播放出去,没有独创性。这种观点过于机械,也没有了解到当代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制作过程和实际效果。
事实上,如今的赛事直播需要运用大量的创造性活动,编导和拍摄人员通过多角度的摄影机位、结合解说、采访等多方位视角,选择增强前后内容联系、具有娱乐价值的画面,采用慢动作回放、远景近景切换、数据表等技术,在极短的时间里捕捉到比赛的精彩镜头,尤其是能够体现运动员自身情感、技巧、运动状态甚至戏剧性的场面。在不同的运动员之间、在运动员、教练、裁判和观众等不同群体之间进行近景、远景、全景等不同角度的镜头切换,使观众能够身临其境,感受赛场紧张刺激的气氛。这样的制作过程要求创作人员对体育运动有着极为深刻的了解和丰富的体育运动技巧、文化情感和拍摄技术等方面的知识,能够果断地、快速地做出符合审美标准的判断,才可能完成对于那些高强度的、对抗精彩的体育赛事的完整、全面、精确的展示,通过镜头将运动员的技巧、情感和美感传递给观众。
凝聚着创作人员智慧和创造力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收视率与一流的影视作品不相上下,事实上世界上收视率最高的作品正是奥林匹克运动会节目,这一事实直接反映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所具有的极高的商业价值,间接的证明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独创性。
在著名的NBA v. Motorola案中,法院讨论了体育赛事本身受不受法律保护,答案是否定的,但是体育转播/直播是很明显是受版权保护的。
体育赛事本身是没有作者,没有剧本,而且国会也没有主动把它列在法条里面。因此不受保护。唯一的例外是“热点新闻”例外 (hot news exception), 必须要满足以下5点才能算侵权 (1)原告搜集或者生产信息是有代价的 (2)信息是有时效性的 (3) 被告免费投机取巧搭上顺风车 (4) 原告被告是直接竞争关系 (5) 被告投机的行为会降低原告生产这种产品或者提供这种服务的积极性, 从而导致服务或者产品品质受到威胁。
所以一般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就直播别人的比赛是违法的。但是如果只是文字直播报报比分一般都是可以的。


